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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深了 | 专利坑系列 专利挖掘,教发明人玩坏(中)之四

2017-08-03 李可 吹IP



铺垫

为帮助知识产权大好发展形势下顶着一脑袋专利问题和麻烦的技术人员解决好专利挖掘的问题,本咨询系统整理了典型问题和建议,形成了本系列文章:

上编:解决专利挖掘为什么要玩坏的问题。学坏这个玩意儿小快灵,上手快,立竿见影。先为各位解燃眉之急,君子之道则另行慢慢修炼。

中编:解决如何与审查员斗法的问题,主要指如何使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支撑(一、二、三、四)。

下编:解决专利挖掘方向的问题(一、二)。该部分对于成功的专利挖掘起到了更根本的作用:从哪里去找有价值的技术方案。

上篇传送门:可深了 | 专利坑系列  专利挖掘,教发明人玩坏(中)之三

上回书中本咨询师说到,有三个要穴,可以称作“三个有没有”,只要技术人员拿住其一,就能按住创造性。今天我们讨论最后一个大穴:

元素组合过程中有没有困难,使得尽管其他现有技术中有相同的元素,但不能简单地直接拿过来用的?

应当说,这个穴位最实用、最好用,拿来玩坏最方便。


如上回所言,检验创造性的关键仅在于:只要看起来不需要克服实质性的困难,只做些显而易见的工作,就能把各方现有技术已经有的零七八碎拼凑组合起来,得到技术方案,那么,这个技术方案就是没有创造性的。

其中,所要拼凑组合的元素来自于现有技术中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应用:跨度小时,可能来自相同技术领域不同的应用场景;跨度大时,可能来自相距较远的不同技术领域。

通常,跨度小时,元素组合的困难小些,但最终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我们能够确保即使跨度小时,元素组合依旧是有困难的,依旧是不能直接实现的,我们就算玩坏玩到家了。

关于元素组合中的困难,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一段相近的内容,可供参考:

以上柜子支撑结构的例子很直观。在此例中,将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或组合(本文后续凡可适用的,“组合”或“转用”指“转用或组合”)到桌子上,应当是没有技术障碍可言的。

常见的技术手段,组合到相近、相同的技术领域的不同应用场景之下,发挥的功能效果不变,便没有组合障碍,这样得来的新的技术方案难以具有创造性。

遗憾的是,潜艇副翼这一具备创造性的例子,审查指南只是点到为止,未将理说透:主要在于仅一句“将空中技术运用到水中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还是显得有些含糊。但大方向已经有了。

本咨询师就这样一个发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与审查员交过锋:

本发明涉及中医远程诊疗系统,将病人面部图像传辅给异地的医师,其中用到面部图像处理的A算法。

审查员认为A算法这一技术特征不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因为审查员找到了一份现有技术,其中将A算法用于门禁系统人脸识别的面部图像处理。

本咨询师的答辩意见是:如果本发明将A算法用于无人便利店或移动支付认证的人脸识别的图像处理,可以认同审查员“A算法这一技术特征不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的意见。

但是,本发明将A算法用于中医远程诊疗,中医诊断特别讲究查颜观色,对图像处理的特别要求与门禁系统人脸识别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将现有技术中用于门禁系统人脸识别的A算法转用到中医远程诊疗,跨度是从安防到医疗,如同审查指南中的“将飞机的主翼用于潜艇”,跨度是从天上到水下,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且该发明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所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如果单从审查指南的字面说明和引用的例子来看,本咨询师的上述说理应当算是充分了。

还是显得有些含糊?如果能够具体说明还克服了哪些技术上的困难,并且A算法在中医远程诊疗中的应用相对于其在门禁系统人脸识别中的应用还取得了哪些极好的效果,应当更清晰、更有力了,是不?那是当然啊!

这时候厚道的技术发明人可能就要叫苦了:我当初采用了A算法,其实也就是拍拍脑袋这么定下来的,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以及可能取得极好的效果,理论上应当是,但是我真的还没研究到这个地步……

任本咨询师反应比较慢,还是蹦起来捂住了技术发明人的嘴。律师的反应速度肯定比我快。发明人太厚道了。

这个时候要学坏,必须说:发明人做了艰苦、细致、富于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克服了许多技术困难并取得了极好效果,分别有1、2、3、4、5……没有干货可以说虚一点,或者干脆不提供细节、干货。

因为从法理角度上讲,这些东西不是专利授权要件,不提供这些东西也不能构成法定专利驳回理由,法规也并未授权审查员强制索取这些东西。总之,不提供这些是合理合法的。其实这也就是为什么审查指南中“将飞机的主翼用于潜艇”的例子也只是点到为止。当然,如果有细节、干货,自然更有说服力,能够锦上添花。

好了,醒醒。

别忘了,本咨询师在前面有一句前提假设:“如果单从审查指南的字面说明和引用的例子来看”。

有江湖阅历的一眼就看破了:这种策略对于很缺少阅历的审查员也许仅能施加一点心理压力而已,而对于见惯了专利审查之尸横遍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老审查员而言,与审查指南的例子相类似又如何?说得天花乱缀又如何?毕竟太虚了!

也就是说,在实务中,上例中的组合障碍尽管从审查指南字面来看还好,但实际力度不足。玩坏要玩到家,如何才能真正构建好组合障碍从而使方案成具备创造性呢?

答案是这样的:在中医远程诊疗中的A算法中权重w的取值范围在3.5到6.6,门限m的取值范围在0.25到0.49。

专利说明书中大概至少要提到上述取值是优选值,相应会取得较好的技术效果,比如提高效能,降低误判率之类……

技术发明人,你的脸红什么?难道天冷涂蜡了?

当技术细节到了这个层面,审查员就不好再反驳了。因为就算他在门禁系统人脸识别现有技术的应用中发现了w=3.9,在移动支付人脸识别现有技术的应用中发现了m=0.48,审查员也实在是不能断言可以将w=3.9、m=0.48直接照搬、转用、组合到中医远程诊疗中的A算法中,还能取得较优化的效果。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强的组合困难,可以为技术提案找到较强的创造性支点了。

讲到这里,技术发明人的嘴角现出笑意。他学坏了。

如上例,总结如下:

当技术提案中涉及到具体应用场景下的优化配置参数,这就易于构建起较强的组合(转用、照搬)困难,就有条件为技术提案找到较理想的创造性强支点了。

如果仅泛泛涉及通用手段,例如A算法,恐怕还是不行。

技术发明人很开心:就是要具体的参数是吧?没问题!我这个天线上有很多规格参数,而且很复杂的…

停!这是一个典型的误区。

并不是所有的具体参数都可以,要与发明点相关才成;复杂的可以,但其实很简单的也常常够用。

上面那个技术发明人的提案,发明的方案在于何种情况下B或C设备借用A设备的某天线进行通讯。而这个天线是现有技术中采用的天线,尽管有很复杂的众多规格参数,因为不在发明点上,还都属于现有技术,所以仍然不能为提案做出创造性贡献。

技术发明人的典型担心又会冒出来:这个参数会不会太具体了?保护范围太小了吧?

本咨询师可以负责任地再重申一下:如果所用的专利代理人是合格和负责的,几个简单的参数也能够经由套路加以丰富、扩展和包装,仍能兜住有价值的保护范围。实际上,这些参数大多数情况下应先是储备在说明书里,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根据所发现的现有技术再加权衡而合理采用,以确保现实、合理的保护范围。

技术发明人的另一典型担心又会冒出来:这些参数不在我们最想保护的地方啊!实际上这就是本咨询师前文(可深了 | 专利坑系列 专利挖掘,教发明人玩坏(中)之一)中所提的技术提案要保护的关键点与创造性的支撑点不重合的问题。关键点和支撑点常常不能重合。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代理人在发明人的配合下尽量挖掘靠近关键点的支撑点,争取对关键点尽可能完善的覆盖。在专利挖掘、撰写的过程中,企业作为军事战略家与专利代理人作为士兵就是这样来分工配合达成目标的。

如果所用的专利代理人是合格和负责的,技术发明人的配合是深入到位的,可以在可能的范围内争取最好的结果。

有心人已经注意到,本系列文章多处提到如果所用的专利代理人需要是合格和负责的。这个很要命:如果

作为中编的完结篇,本咨询师已经初步完成了教技术发明人把发明的创造性玩坏的任务。

提请各位谨记:学无止境,艺无止境,玩坏也是。我们才刚摸到门边,愿各位早登堂入室。

当创造性问题不再成为重大技术性障碍,我们就好更自如地发挥了。随后我们将进入下编来解决专利挖掘方向的问题,这对于成功的专利挖掘起到了更根本的作用:从哪里去找有价值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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